陈月亭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0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请求对其依法判处,并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月亭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陈

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请求对其依法判处,并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月亭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月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月亭2017年4月17日,酒后驾驶×××号小型货车被洮北区交警大队民警盘问,执勤民警将酒后驾车的陈月亭带到公安机关询问,测试酒精含量,经鉴定被告人陈月亭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3.6mg/100ml。上述事实,有在开庭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书证2.鉴定意见3.被告人陈月亭供述经审查被告人陈月亭与公诉机关就有关事实与证据提出的控辩意见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月亭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月亭醉酒驾驶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醉酒程度较高,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

第四十二条、

二条、第四十四

第四十四条、

条、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第

第七十二条、

七十三条及《中

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

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月亭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4

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月亭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罚金待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君人民陪审员 黄 宝 权人民陪审员 谷 晓 飞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牟啸(兼)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