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
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1725执1281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
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1725执1281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磊审判员 方光璞审判员 康 熙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夏 夏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