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庆明敲诈勒索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2

第七十八条、

七十八条、第七

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姚庆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9月

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姚庆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9月10日起至2017年12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福军审判员  王立刚审判员  李文博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盛丽那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