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继生与山东健民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5

第一百零七条、

一百零七条、第二

第二百零六条、

百零六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的解释》

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的解释》第一百零

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

第一百三十四条、

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山东健民药业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许继生借款1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山东健民药业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许继生借款150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1500000元计算,自2016年1月1日至生效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止,按月息1.5%计算)。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10500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105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山东健民药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宝进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付长堃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