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国友与董大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8

第十六条、

十六条、第十

第十九条、

九条、第二十

第二十二条、

二条、第四十八

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

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

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崔国友医疗费等各项损失226059.85元。二、驳回原告崔国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3元,减半收取计2501.

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3元,减半收取计2501.5元,由原告崔国友负担156.5元,由被告董大伟负担127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10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冬平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静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