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加旺与兰庭寿、范兰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8

第二百零六条所规定的给予借款人合理还款期限的义务,故对裴加旺要求兰庭寿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的

二百零六条所规定的给予借款人合理还款期限的义务,故对裴加旺要求兰庭寿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裴加旺主张的利息,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均明确约定借款按月利率2.5%计算利息,且自2015年3月21日起至今兰庭寿未向裴加旺支付借款利息。裴加旺现主张兰庭寿应支付借���本金20000自2015年3月21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且放弃其他利息,其不违反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同时亦是裴加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一种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行政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兰庭寿与范兰秀于1986年12月27日办理结婚登记,二人系夫妻关系,无证据证明本案借款发生时两人已离婚,故本案借款应系发生在其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javascript:SLC(35339,0)?)第十九

第十九条(?javascript:SLC(35339,19)?)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

条(?javascript:SLC(35339,19)?)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兰庭寿、范兰秀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借款系兰庭寿的个人债务,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借款存在上述规定中的其他情形等,故本案债务应属兰庭寿、范兰秀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对裴加旺的兰庭寿与范兰秀应共同向裴加旺偿还上述借款本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兰庭寿、范兰秀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证据对裴加旺的主张予以反驳,视为放弃相关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

第一百零七条、

条、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一十条、

第二百一十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

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

第二十六条、

条,最高人民法

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

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兰庭寿、范兰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裴加旺借款本金20000

:兰庭寿、范兰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裴加旺借款本金20000元及该款自2015年3月21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0元(裴加旺已预付),由兰庭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0元(裴加旺已预付),由兰庭寿、范兰秀负担。上述案件受理费兰庭寿、范兰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公告费560元,由兰庭寿、范兰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承兵代理审判员  陈晓玲人民陪审员  冯素珍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 丹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

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行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

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

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

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

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

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

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

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javascript:SLC(35339,0)?)第十九条(?javascript:SLC(35339,1

第十九条(?javascript:SLC(35339,19)?)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

9)?)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PAGE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