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京乐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高白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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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乐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乐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南京乐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殿龙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施蔚天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