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世昌针织厂与绍兴柯桥畅宇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2

第一百零七条、

一百零七条、第一

第一百三十条、

百三十条、第一百

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绍兴柯桥畅宇纺织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绍兴世昌针织厂货款88,

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绍兴柯桥畅宇纺织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绍兴世昌针织厂货款88,800元,并赔偿该款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损失,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20元,由被告负担,款限于

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20元,由被告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力佳代理审判员  杜国光人民陪审员  俞海青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边筱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三十条买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

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

第六十一条、

二条第二项的规

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

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