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约定承包期限15年,自200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二条约定承包期限15年,自200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第三
第三条承包费及交纳办法:每次缴纳五年承包费,共计40480元。乙方必须在2009年3月30日以前
条承包费及交纳办法:每次缴纳五年承包费,共计40480元。乙方必须在2009年3月30日以前交清2009年至2013年的承包费;在2014年1月1日以前交清2014年至2018年的承包费;在2019年1月1日以前交清2019年至2023年的承包费。逾期不交,视为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另行发包,乙方自行承担一切损失等内容。该合同签订后,被告邵凤武交纳了第一个五年度即2009年至2013年的承包费40480元,并开始对所承包的栗树经营管理和收益。依据《下府栗树承包合同》第三条
第三条的约定,被告应于2014年1月1日以前交清2014年至2018年的承包费40480元。但被
的约定,被告应于2014年1月1日以前交清2014年至2018年的承包费40480元。但被告邵凤武至今未付。现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下府栗树承包合同》、被告支付2014年至合同解除之日的承包费,放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下府栗树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双方均应依据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依据《下府栗树承包合同》第三条的
第三条的约定,被告应于2014年1月1日以前交清2014年至2018年的承包费40480元,但被
约定,被告应于2014年1月1日以前交清2014年至2018年的承包费40480元,但被告邵凤武至今未付,已经构成根本性违约,对原告要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下府栗树承包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邵凤武在第二个五年度即在2014年1月1日起至本院开庭之月(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9月)向原告交纳承包费30359元(每年承包费8096元,每月承包费674.66元)。原告自愿放弃被告的违约责任主张,系原告对自己民事权益的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
第六十条第一款、
款、第九十四条、《
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原、被告于2009年3月30日签订的《
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原、被告于2009年3月30日签订的《下府栗树承包合同》;二、被告邵凤武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遵化市西三里乡下府村村民委员会承包费30359元;三、驳回原告遵化市西三里乡下府村村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邵凤武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由被
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由被告邵凤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史 婷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思佳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