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辉罚金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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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1882执138号案终结本次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1882执13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新生审判员 曹俊杰审判员 唐贯忠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骆锦雄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