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六条、第七
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
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之
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玉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补偿原告郑明明、石玉珍、于艮兰、郑云霞、
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玉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补偿原告郑明明、石玉珍、于艮兰、郑云霞、郑小霞10000元。二、驳回五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23元,原告承担2600元、被告陈玉红承担22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卢青山人民陪审员徐金亮人民陪审员潘永奇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梁宵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