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群英工业材料有限公司与潮州市潮安区庵埠仙溪包装机械厂、王燕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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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六十四条、第一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广东群英工业材料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32元,
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广东群英工业材料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32元,由原告广东群英工业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建新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晓婉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