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
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
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永红审判员 黄 嵘审判员 李铭杨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钟志明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