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计算为半年,原告应支付的经济
四十七条之规定“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计算为半年,原告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为14,739(1734元/月×8.5月)。综上,对原告邵阳市合力甬江线业有限公司要求判令不承担支付义务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邵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中同时包含了终局裁决事项及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故原告邵阳市合力甬江线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
第三条、
条、第七条
第七条、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第
第四十七条、
五十条、第九十
第五十条、
七条、第九十
第九十七条、
八条、《最高人
第九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
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邵阳市合力甬江线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被告胡素平2
下:原告邵阳市合力甬江线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被告胡素平2016年2月份工资867元,经济补偿金为14,739元,合计15,606元。二、驳回原告邵阳市合力甬江线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原告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
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邵阳市合力甬江线业
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邵阳市合力甬江线业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唐 红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燕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
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
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
第三十九条和
项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
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
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
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
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
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
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
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
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
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
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
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
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
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
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
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
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
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
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
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
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第九十八条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第九十八条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
第十四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
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