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与叶锦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0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

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

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

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的起诉。如

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东君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沁秋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