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凯、王春满等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1

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凯(女)对起

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凯(女)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人王春满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人田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田野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较小,没有前科劣迹,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钱款已返还被害人,应对被告人田野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郭凯(男)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对于郭凯(男)诈骗数额应当以实际取得的数额为准,根据卷宗材料及李某某的证言可以证明当时扣除利息8000元,所以犯罪数额应当以77000元予以认定;郭凯(男)系初犯,没有前科劣迹,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涉案车辆已经追回,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对郭凯(男)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凯(男)与赵某某合伙经营建昌县某车信中介信息咨询中心(以下简称某车信)。被告人郭凯(女)因欠某车信债务无力偿还,便与郭凯(男)商议,由郭凯(男)出资5000元租车,将租来的车抵押换钱,然后偿还某车信的债务,并承诺事后给郭凯(男)好处费。2016年7月16日,郭凯(男)给王某人民币5000元让王某同郭凯(女)到阜新市某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租赁汽车合同。当日,郭凯(女)在阜新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汽车租赁公司),以每日480元的价格将本田九代雅阁轿车租走,租期3日、押金3000元。郭凯(女)及王某驾驶所租车辆到锦州同郭凯(男)见面,郭凯(男)认为该车抵押必须手续齐全,于是郭凯(男)让王某将租车后剩余的人民币500元交给被告人田野,安排田野伪造该车车主身份证及机动车登记证。2016年7月17日,被告人郭凯(女)指使被告人王春满到某车信,由王春满冒充车主齐某某办理抵押事宜。郭凯(男)指使某车信工作人员同王春满签订抵押合同等手续。后赵某某将该车以人民币85000元的价格以自己的名义转押给李某某,李某某扣除人民币8000元利息后,将剩余人民币77000元转账给赵某某。某车信从中扣除郭凯(女)所欠债务、郭凯(女)替田野赎回抵押在某车信捷达轿车费用人民币6000元、郭凯(女)给田野好处费人民币3500元、郭凯(女)欠郭凯(男)的租车费人民币5000元及好处费等,剩余14000元郭凯(男)让赵某某转账给郭凯(女)。综上,被告人郭凯(女)、王春满、田野、郭凯(男)诈骗钱款人民币77000元。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田野亲属、郭凯(男)亲属自愿共同返还赵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85000元;案发后,本田九代雅阁轿车已返还阜新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2016年8月4日,郭凯(女)被葫芦岛市公安局连山公安分局民警抓获后羁押于葫芦岛市看守所;2016年8月13日,王春满、田野被葫芦岛市公安局连山公安分局民警抓获后羁押于葫芦岛市看守所;2016年10月11日,郭凯(男)被阜新市公安局交通分局民警传唤到案。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和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案件来源,证实案件来源情况。2、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证实我与郭凯(男)合伙经营某车信。2016年7月中旬的一天,郭凯(男)跟我说有一辆本田雅阁轿车要抵押能不能收,我说只能抵押85000元,但是我手里没有钱,我通过一个姓杨的朋友联系到大连的一个人,他同意收车,我就答应郭凯(男)收那辆车了。第二天,郭凯(男)和一个叫齐某某的人开着那辆本田雅阁轿车来某车信,在二楼齐某某拿出身份证和雅阁轿车的机动车登记证和我们车行的工作人员签订了抵押手续,具体有告知书、借款条、具结书、承诺书、逾期变卖委托书、车辆抵押借款合同等。签完合同后齐某某就走了,没有给他钱。当天,姓杨的朋友及我车行的一个司机开着雅阁轿车去大连了,将车转押给大连那边,抵押价格是85000元,我和大连那边签的是车辆使用权(债权)转让协议。大连那边直接扣完利息给我转了70000多元现金,我收到钱后往郭凯(男)给我的微信号上转了14000元,给了郭凯(男)10000多元。后来大连那边给我打电话说本田雅阁车是租来的,已经被阜新公安局扣押了,然后我问郭凯(男)是怎么回事,郭凯(男)说本田雅阁轿车是郭凯(男)出钱由郭凯(女)从阜新一家汽车租赁公司租来的,并且伪造了车主身份证及机动车登记证。郭凯(女)的老公王春满使用的假车主身份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与我签订的合同。3、证人宫某的证言,证实我在阜新市经济开发区开了一家某汽车租赁公司。2016年7月16日、17日的时候,一个叫郭凯的女子从我公司租了一辆黑色本田雅阁轿车。过了六、七天,我发现这辆车停放在瓦房店的一个地方不动了,并且车辆的GPS定位被拆解了。我就通过GPS在瓦房店祝华办事处万通物流有限公司车库里找到了车。然后我就报警了。这辆车车主是我叔叔齐某某,我有车辆的正规手续。4、证人苗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某汽车租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6年7月16日16时左右,一个叫郭凯的女子从我公司以每天450元的价格租赁了一辆本田汽车,交3000元押金,租期从7月16日至7月19日。到了7月19日,郭凯没有交车,也没有续签合同,又陆续交了几天的租车费,直到2016年7月26日郭凯没有交钱,并且这辆本田轿车的GPS掉线了。2016年7月27日晚上,通过本田轿车的GPS知道这辆车现在大连。我公司的人一直询问郭凯该车的去向,郭凯称她急要钱把车本田轿车以80000多元的价格卖给别人了。我公司的人从大连找到了本田轿车,车的保管人说这辆车是他买的,并出示了机动车登记证和齐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经交警检验确定该机动车登记证是伪造的。5、证人齐某某的证言,证实我与苗某某是夫妻关系。本田雅阁轿车是我妻子以我的名义在2016年4月末的时候,从阜新本田4S店购买的,首付60000元,每月还款5100元,机动车登记证在龙江银行抵押。这辆车买来后一直在某汽车租赁公司对外租赁用。6、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我是某车信的郭凯(男)的朋友。2016年7月10日左右,我跟郭凯去锦州市接郭凯的女儿。到锦州后有一名女子也叫郭凯,这名叫郭凯的女子和田野找到郭凯(男)后,郭凯(男)让郭凯(女)去阜新市租一辆车,郭凯(男)让我陪郭凯(女)去阜新市租车,并给了我5000元钱,替郭凯(女)交租车费。我与郭凯(女)在阜新市的一家租车行租了一辆黑色本田雅阁轿车后,我们开车回到锦州市找郭凯(男)。郭凯(女)在宾馆房间里和郭凯(男)、田野说事时我没有上楼,后来他们都下楼了,郭凯(女)和田野开着租来的本田雅阁轿车回葫芦岛了,我与郭凯(男)及郭凯(男)的女儿回建昌县了。7、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做车辆抵押贷款业务的。2016年7月17日,我锦州一个姓杨的朋友担保,某车信的赵某某抵押给我一辆黑色本田雅阁轿车。这辆车手续齐全(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告知书、车辆车主身份证复印件等)。我和赵某某商量好用雅阁车抵押,我贷赵某某85000元,我从中赚取8000元的利息。赵某某同意后让他司机把他已经打好的85000元收条及签好的告知书、车辆抵押借款合同、车主齐某某签的借款条、具结书、承诺书、逾期变卖委托书给我带了过来。我收到车和手续后和赵某某的司机签订了车辆使用权(债权)转让协议(赵某某同意他司机代他签字)。签完协议后,我分两笔用手机网银转账给赵某某共计77000元。然后我将这辆雅阁车停放在瓦房店祝华办事处万通物流有限公司车库了。今天有个自称是该车车主的人来找我要车了。这套手续除车辆行驶证是真的,其它都是假的。8、被告人郭凯(女)的供述,证实因为我与我老公(王春满)做生意赔钱了,着急用钱,想快速的贷款还账。于是到汽车租赁公司租车,然后将车抵押出去换钱。2016年7月16日,我在网上看到某汽车租赁公司有一辆新的雅阁轿车,我跟帮我伪造证件的田野、我老公、某车信的郭凯准备好后,我到阜新市租用了雅阁轿车,押金3000元及租金一共5000元左右都是郭凯(男)帮我垫付的。我将该车开到了锦州市,田野与郭凯(男)在等我,我到锦州后把车的行驶证给了他们。郭凯(男)说想抵押这辆车必须得手续全,包括机动车登记证和车主身份证,他知道这辆车是租来的所以要求办假证,然后郭凯(男)将借给我5000元租车后剩余的500元从王某手中拿过来给了田野,田野当天就找人伪造了这辆车的机动车登记证及车主齐某某的身份证(伪造的身份证上的照片是王春满)。第二天,我老公及田野开车到建昌县郭凯(男)及小飞(真实姓名叫赵某某)那里,用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及车主齐某某的身份证将这辆车以齐某某的名义抵押给了郭凯(男)。后来郭凯(男)和小飞将该车转押或出售到大连市了。该车一共抵押了85000元,扣除利息后剩68000元,小飞扣了之前我欠他的利息钱和之前抵押在他那儿车的租金等钱、还了我欠郭凯(男)15000元、我帮田野花了6000元,最后我和我老公得到14000元。我将车抵押给别人后没有能力将车取回来,只能再租别的车继续抵押换钱。9、被告人王春满的供述,证实我与我媳妇郭凯欠了外债,我们想贷点钱把钱还上。后来不知道是谁让我媳妇郭凯去租车行租车,然后用租来的车去抵押做贷款。2016年4月份的时候,我与我媳妇郭凯商量准备租车了。2016年7月中旬的时候,我媳妇给我打电话说在阜新市租了一辆本田雅阁轿车,然后让我带一张一寸照片到葫芦岛市找她。第二天,我到葫芦岛后我媳妇郭凯就用租来的那辆雅阁轿车接的我,然后将我照片拿走了,说用我照片去做假身份证,让我在建设银行门前等她。后来一个叫田野的人开着这辆雅阁轿车过来接我并说我媳妇欠葫芦岛这边一个车行的钱,拿这辆雅阁车抵押换钱,我与田野来到建昌县某车信小飞那里。后来我听小飞和田野说要把车押到大连。某车信的一个工作人员找我签字,我签了四、五个合同之类的东西,我签的都是齐某某的名字,还按了手印。我知道都是假的所以就没仔细看什么内容。签完后,田野跟我说押了85000元,然后我就回绥中县了。晚上我给我媳妇打电话告诉她雅阁车押了85000元,我媳妇说她知道了。后来我媳妇说没剩多少钱。我和我媳妇就想换点钱还债,没有能力将抵押出去的车赎回来。田野帮忙用我照片伪造了齐某某的身份证及机动车登记证。10、被告人田野的供述,证实2016年7月中旬的一天,郭凯(男)带着他媳妇和司机王某去锦州接孩子,路过葫芦岛的时候找到我,让我一起去陪着接孩子。从车上郭凯(男)跟我聊天说郭凯(女)想租车。我们到锦州接完孩子后,郭凯(女)上车了,郭凯(女)通过手机在阜新的一家汽车租赁公司找到一辆新本田轿车。我们在锦州一家宾馆开了房间,郭凯(男)和郭凯(女)在房间里商量怎么租车。后来郭凯(男)安排司机王某拿着钱陪郭凯(女)去阜新租车。郭凯(女)与王某租车回来后我们一起去吃饭,郭凯(男)说从阜新租来的车必须有手续,得办个假机动车登记证及车主的假身份证。郭凯(男)让我帮着办个假证,并让王某给了我500元钱。后来我通过微信找个办假证的,用郭凯(女)的丈夫王春满的照片办了假身份证。然后我与王春满去了建昌车行,小飞和郭凯(男)都在那,王春满冒充车主签了合同。第二天,郭凯(女)花6000元钱替我从某车信那赎回来一辆捷达车,还给了我3500元钱,这些都是郭凯(女)给我办假证及跑腿的好处费。11、被告人郭凯(男)的供述,证实我与赵某某合伙在葫芦岛市建昌县经营某车信。郭凯(女)欠我们某车信钱,郭凯(女)想租一辆车抵押出去还我们某车信的钱并答应给我好处费。2016年7月中旬左右,我去锦州接我女儿,郭凯(女)就到锦州与我见面,我们见面后郭凯(女)准备去阜新租车,但手里没有租车钱,我就给郭凯(女)拿了5000元钱,但这5000元钱没有交到郭凯(女)手里,我让我小弟王某拿着钱陪郭凯(女)去阜新租的车。天快黑时,郭凯(女)与王某从阜新租了一辆本田雅阁轿车后回到宾馆找我们,吃饭的时候我说这辆本田雅阁轿车想抵押必须手续全,得有机动车登记证及车主的身份证复印件。郭凯(女)让田野帮着伪造假证,我让王某将郭凯(女)租车后剩下的500元给田野用于办假证了。然后田野与郭凯(女)开着雅阁轿车回葫芦岛了,我回建昌县了。第二天,田野和郭凯(女)的丈夫王春满开着租来的本田雅阁轿车并带着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及车主身份证到某车信抵押这辆车,抵押时我在现场,是王春满冒充车主签的抵押合同。之后一个姓杨的人和某车信的司机将车开到大连,跟大连那边的合同都是赵某某我们签好后司机带过去的。我们将雅阁车转押到大连抵押了85000元钱,大连那边扣完利息后将钱打到赵某某那,赵某某扣了一些钱后给了郭凯(女)14000元钱。12、阜新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购车发票、汽车租赁合同及收款收据,证实被告人郭凯(女)从某汽车租赁公司租赁本田九代雅阁轿车及本田九代雅阁轿车所有人的情况。告知书、借款条、具结书、承诺书、逾期变卖委托书、车辆抵押借款合同、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及齐某某身份证,证实“齐某某”将本田雅阁轿车抵押给某车信借款的情况。14、车辆使用权(债权)转让协议及收条,证实某车信的赵某某将本田九代雅阁轿车转押给李某某借款85000元(包括利息8000元)的情况。15、扣押、返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将本田九代雅阁轿车扣押并返还的情况。16、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郭凯(女)、王春满、田野、郭凯(男)均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7、抓捕经过,证实被告人郭凯(女)、王春满、田野、郭凯(男)均系被抓捕到案。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凯(女)、王春满、田野、郭凯(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为共同犯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凯(女)、王春满、田野、郭凯(男)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郭凯(女)、王春满、田野、郭凯(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田野亲属、郭凯(男)亲属返还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经济损失已挽回,本院酌情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田野、郭凯(男)积极缴纳部分罚金,本院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田野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田野没有前科劣迹,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应对被告人田野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辩护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郭凯(男)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郭凯(男)系初犯,没有前科劣迹,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涉案车辆已经追回,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对郭凯(男)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郭凯(女)、王春满、田野、郭凯(男)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

第二百二十四条、

百二十四条、第二十

第二十七条、

七条、第六十七

第六十七条三款、

条三款、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之规

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凯(女)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

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凯(女)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罚金限期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8月5日起至2018年2月3日止(已扣除2016年8月4日羁押日期)。二、被告人王春满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罚金限期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8月16日起至2018年2月12日止(已扣除2016年8月13日至2016年8月15日羁押期间)。三、被告人田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已缴纳27500元,其余罚金限期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8月16日起至2017年9月12日止(已扣除2016年8月13日至2016年8月15日羁押期间)。四、被告人郭凯(男)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已缴纳37500元,其余罚金限期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10月12日起至2017年9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海波审 判 员  于娟娟人民陪审员  史 楠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夏 宇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