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冀某某
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冀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
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薛某某、郭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常志军诉称
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薛某某、郭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常志军诉称,2016年4月7日21时21分许,被告人冀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沿商都县七台镇新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肇事地点,与道路前方同方向斜向横过道理的行人郭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郭某某死亡。该起事故经乌兰察布市交通警察支队商都县大队认定,被告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郭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现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方死亡赔偿金611880元、丧葬费28938元,上述费用合计640818元。被告人冀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希望法庭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都县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海东辩称,本案中存在保险责任免除事由,冀某某为事故车辆在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都县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险。若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应由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款,但在本案中,车辆驾驶员冀某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本起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其醉酒驾车的行为违反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第六条,
第六条,“驾驶人饮酒、吸食毒品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冀某某作为驾驶员严重违
“驾驶人饮酒、吸食毒品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冀某某作为驾驶员严重违反了我国《道理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并且违反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约定,故对冀某某醉酒驾驶造成原告各项损失,按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合同约定,不予承担。我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受害人,由于被告人冀某某属于醉酒驾驶所以我公司对受害人的赔偿是垫付,对于我公司垫付的费用我公司有追偿的权利。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7日21时21分许,被告人冀某某酒后驾驶蒙JkJ518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商都县七台镇新民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君怡酒店门前路段,与道路前方同方向斜向横过道路的行为郭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郭某某死亡,小型普通客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商都县交警大队公交认字(2016)1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冀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冀某某驾驶的蒙JKJ5**号小型汽车在附带民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都县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第三者商业险,保险期限自2015年8月2日至2016年8月1日止。保险限额分别为122000元和1000000元。在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冀某某积极与受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且已履行。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了本案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来源;2.证人薛某某的证言,证实了事故发生前以及事故发生后的情况;3、尸体检验报告书,证实了受害人死亡的原因;4、交通事故车辆速度及因果关系的鉴定,证实了被告人驾驶的小型汽车行驶的小型汽车发生事故前的行驶速度;5、交通事故痕迹鉴定,证实了被告人所驾驶的小型汽车与受害人碰撞;6、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证实了被告人在发生事故后血液是140.976mg/ml。7、调解协议书,证实了被告人与受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8、驾驶证复印件,证实了被告人的驾驶证是A2D型;9、冀某某的户籍证明、郭某某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与受害人的户籍信息;10、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了案发现场情况;1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冀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冀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冀某某与受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且已全部履行,依法酌定从轻处罚。庭审中,附带民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都县支公司委托代理人辩称,被告人冀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约定,按照合同约定,我公司对被告人冀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给附带民事原告方造成的各项损失,我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不予赔偿。经查,附带民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都支公司的辩解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对附带民事原告方提出的诉讼请求,凡是符合法律规定且有证据证明的,本院予以支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本院不予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三条、第三十六条第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款、第七十二条、第七
第七十二条、
十三条,《最高
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
第十四条第一款、
六条,《最高人民法
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条,《中
第十七条、
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
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
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冀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
被告人冀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都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额内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薛某某、郭某甲死亡赔偿金110000元。三、驳回原告其它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大川审 判 员 刘广宏人民陪审员 史丽萍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燕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
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三十六条【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
第三十六条【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
则】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
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
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
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
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
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
第十四条道路交通安全法
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
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
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第十六条同时
第十六条和
投保机动车第
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
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
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
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
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
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
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
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
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