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龙集团(青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代金山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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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龙集团(青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
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龙集团(青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99元,减半收取144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宋承峰审判员 顾 伟审判员 徐 鹏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科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