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九十六条、
一百九十六条、第二
第二百零五条、
百零五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
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九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孟伏印借款本金2.8万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九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孟伏印借款本金2.8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1年7月15日起至本判决限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利率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驳回原告孟伏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杨九娣负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杨九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不上诉或上诉二审裁判后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执行,当事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
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审判员 申兴二〇一
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审判员 申兴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彭敏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