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斌诉被告李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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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李斌撤回对被告李丹的起诉;二、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25
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李斌撤回对被告李丹的起诉;二、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25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50元,其余1200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陈思源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宏娟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