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富玺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9

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富玺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1年1月2日止)。本裁

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富玺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1年1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严振鹏审判员  赵丽艳审判员  吕 勇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振凯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