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富玺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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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富玺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1年1月2日止)。本裁
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富玺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1年1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严振鹏审判员 赵丽艳审判员 吕 勇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振凯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