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海华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30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

第七十八条、

十八条、第七十

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海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2月5日

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海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2月5日起至2022年7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水金审判员  吴明军审判员  简布礼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巫慧群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