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海华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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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
第七十八条、
十八条、第七十
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海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2月5日
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海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2月5日起至2022年7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水金审判员 吴明军审判员 简布礼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巫慧群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