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09深圳市鹏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姜堰分公司与李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5

第四十条之规定,该项条款应当认定为无效;其次,原告系物业服务企业,应以服务业主为宗旨,业主对物业

四十条之规定,该项条款应当认定为无效;其次,原告系物业服务企业,应以服务业主为宗旨,业主对物业服务提出意见后,原告应���积极与被告沟通,并及时告知拖欠费用可能产生的后果,原告对纠纷长期未解决亦有责任。基于上述理由,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

第三十九条、

十九条、第四十

第四十条、

条、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

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

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鹏基物业管理服务

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鹏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姜堰分公司支付2012年12月10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6655元;二、驳回原告深圳市鹏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姜堰分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

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5.50元,被告负担19.50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中19.50元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俞 春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陶秋蓉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

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

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

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

第五十二条和

定情形的,或者

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

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业主应当根据物业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

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

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务企业请求

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

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

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

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现一审终审。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