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联发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刘德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7

第二百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二百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

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信阳市联发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永宏

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信阳市联发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永宏审判员  邰本海审判员  冯卫疆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皓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