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风霞与马炳智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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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17)
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17)宁0402民初275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田风霞预交案件受理费1675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刘克雄审 判 员 苟改莉代理审判员 闫儒红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普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