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八条、第六
第六十条、
十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七条、
零七条、第一百九
第一百九十六条、
十六条、第二百一十
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路宏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任全保偿还借款本金300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路宏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任全保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逾期付款利息12600元,共计42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6元,由被告路宏泰负担;公告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6元,由被告路宏泰负担;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路宏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包慧杰人民陪审员 李汉儒人民陪审员 马玉忠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宋 乔书 记 员 马 娟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