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娟、张雷等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2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娟、张雷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娟、张雷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娟、张雷负担。审 判 长  王 华人民陪审员  梁俊英人民陪审员  张 琳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泊美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