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8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即生效。审判员  王炅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