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雷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8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雷某某定罪量刑。被告人雷某某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

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雷某某定罪量刑。被告人雷某某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其只想夺走被害人的刀,而没有想过要伤害被害人,请求从轻判决。辩护人谢新彪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害人有重大过错,被告人系初犯,请求从轻判决。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4日9时许,被告人雷某某在其购买的宅基地上倒地基时,被害人雷某甲来到现场并从随身携带的袋子中拿出一把菜刀和一把砍柴刀当众显露了一下,以雷某某正在修建的宅基地越界占用通往其住房的公共道路为由谩骂雷某某,与雷某某发生争吵,并捡起地上的石头扔向雷某某。雷某某见状朝雷某甲冲过去时,雷某甲从袋子里拿出砍柴刀,雷某某去抢雷某甲手中的刀,争抢时雷某甲背部朝下倒地,雷某某抢过刀丢到一边,两人未进行打斗。雷某甲被围观村民扶起时左耳受伤流血,送医后诊断为左耳廓裂伤,L侧横突骨折,全身多处钝挫伤。经鉴定,雷某甲腰2椎体左侧横突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十级伤残。2017年1月11日,雷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2017年8月17日,雷某某与雷某甲达成和解协议,赔偿雷某甲经济损失40000元,取得了雷某甲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物证及情况说明:雷某甲携带的两把刀具(照片)现保管存放于舂陵江派出所。2、受案登记表、行政转刑事审批表、刑事案件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本案于2016年5月24日由被害人雷某甲报案至桂阳县公安局,该局次日立为行政案件,20l6年11月23日转为刑事案件,2016年12月2日立案侦查。2017年1月11日,雷某某主动到桂阳县公安局春陵江派出所投案,如实交代了其致使雷某甲受伤的事实。3、户籍证明:雷某某的身份信息及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雷某甲于1952年6月6日出生。4、病历资料及鉴定意见:被害人雷某甲受伤后于2016年5月24日到桂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耳廓一长约3厘米的伤口,其内可见耳廓软组织断裂,左耳轮脚见一长1厘米裂伤,左颧弓部见一长约0.5厘米裂伤,左颧、双小腿及左手小鱼际处见多处皮肤裂伤。CT诊断显示L2左侧横突骨折。2016年6月8日郴州市平阳司法鉴定所作出[2016]临鉴字第201号鉴定意见书,认定雷某甲因脊柱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和十级伤残。2016年10月19日郴州市科诚司法鉴定所作出[2016]临鉴字第1261号、1262号鉴定意见书,认定雷某甲腰2椎体左侧横突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拾级伤残。5、证人雷某乙的证言:他看到雷某甲拿着一个蛇皮袋来到雷某某建房现场,来了后雷某甲从蛇皮袋里拿出两把刀露了一下之后又装到蛇皮袋里,并把蛇皮袋放在地上。接着雷某甲因地基的事与雷某某吵了起来,雷某甲指指点点骂雷某某,雷某某听到雷某甲在骂人就冲向雷某甲,雷某甲从地上捡起石头,另外一只手从地上拿了一把刀,并把石头朝雷某某打去。雷某某见状加速冲上去抢雷某甲手上的刀,正当抓住雷某甲手上的刀准备抢过来时,雷某甲背部着地倒在地上。雷某甲倒地后,雷某某把刀抢过来走开了。他把倒在地上的雷某甲扶起来时,看到雷某甲的耳朵在出血。整个过程中没有人殴打雷某甲。6、证人雷某丙的证言:2016年5月24日上午9点多,他看到雷某甲跟雷某某在雷某某的宅基地旁争吵时,雷某甲从地上捡起一个石头朝雷某某扔过去,但是没有打到雷某某。紧接着雷某某向雷某甲冲过去,雷某甲见状弯腰从放在地上的蛇皮袋子拿了一把柴刀出来。因为在雷某甲拿刀之前雷某某就冲了过去,所以雷某甲刚弯腰下去把刀拿出来就被雷某某用手抢了过来。刀被雷某某抢走之后,雷某甲又来抢雷某某手上的刀,雷某某把刀扔到一边去了并用手推开雷某甲。因为两个人都是弯着腰的,雷某甲被一推之后倒在了地上,雷某甲倒地的时候抓住了雷某某使两人倒在了地上。两人倒地后在地上还推来推去的,但都没有动手打对方。随后两个人又站了起来又在争吵,但被雷某乙拉开了,他看到雷某甲的耳朵受伤了。7、证人雷某丁的证言:2016年5月24日上午l0点多,他听到雷某某建房子的地方在吵架,看到两把刀放在地上,一把柴刀、一把菜刀,他把两把刀收好。后来他才知道这两把刀是雷某壬(雷某某侄儿子)、雷某某等人从雷某甲身上抢过来的。雷某某他们去抢刀,因为雷某甲拿石头朝雷某壬打了之后,被雷某壬用手挡开之后,雷某甲准备拿刀,所以雷某某、雷某壬他们才去抢刀的。他把刀收好后,雷某甲还拿石头去打对方。他看到雷某甲左耳受伤了,还有雷某壬手受伤了。雷某甲是雷某某、雷某壬在抢刀受伤的,雷某壬的手是挡雷某甲打来的石头时受伤的。他们发生冲突的时候,只有雷某甲带了刀。8、证人雷某丁(雷某甲的表哥)的证言:雷某甲和雷某某打架他是打完后再去的,打架的情况他不清楚,他只知道雷某甲的左耳在出血,具体伤势不清楚。打架是因为雷某某建房子时,雷某甲觉得雷某某给自己家留的马路过小,双方争吵中发生了打架。雷某某家是否占了雷某甲家的地基他不清楚,雷某某家大门的路口右边现留了1米左右,雷某某家后面路(通往雷某甲家大门)留了l.8米左右。9、证人雷某戌的证言:2016年5月24日雷某某与雷某甲打架他是打完后再去现场的,他看见雷某甲耳朵流血,打完架后很多村民在,但开始打架的时候他不清楚。他在现场看到一把菜刀跟一把四五十厘米的砍柴刀。这两把刀是雷某甲的,但他没有看到雷某甲拿刀打架。雷某甲说雷某某占了其地基,其实没有占,雷某某建房子地基是他的,雷某某没有占还留了一些地基给雷某甲。10、证人雷某戊(雷某某哥哥)的证言:20l6年5月24日上午9时许,他听说雷某甲到雷某某建房子的地方闹事,并带了两把刀来。他赶到现场看到雷某甲背朝下倒在地上的模板上,雷某某在抢雷某甲带来的刀。雷某乙将雷某甲和雷某某拉开了,雷某甲的耳朵受伤了在流血。他儿子雷牛栏及其他的亲戚在现场几米远的地方在做事。他打电话报了警。当时只有雷某某一个人去抢刀,他只看到雷某某与雷某甲有肢体冲突,其他人没有与雷某甲发生冲突,离雷某甲好几米远。他没有打雷某甲。11、证人雷土光的证言:2016年5月24日上午9时,他在雷某某建房附近看见雷某甲手里夹着蛇皮袋来到现场,与雷某某因宅基地的事吵起来。在争吵时,雷某甲从带来的蛇皮袋里面拿了一把刀出来,雷某某去抢雷某甲的刀时致使雷某甲受伤。雷某甲一直在外面做事很少住在村里,带刀到现场是来打架的并不是去做事。现场只有雷某某与雷某甲发生了肢体冲突。12、证人雷某子的证言:2016年5月24日上午9时,他在雷某某建房的地方看见雷某甲手里夹着蛇皮袋来到现场,因宅基地的事情与雷某某发生争吵,在争吵的时候雷某甲从蛇皮袋里面拿出两把刀来。雷某某看到雷某甲拿刀出来就去抢,在抢刀的时候雷某某致使雷某甲受伤。雷某甲带刀到现场去是为了打架的,并不是为了其他的事情。13、被害人雷某甲的陈述:事发前一天,他儿子下到飞仙与雷某某商量宅基地的事,事发那天早上他儿子告诉了他,要他不要管他儿子与雷某某商量宅基地的事,并给他看了宅基地照片,他看到雷某某宅基地全部占用了原来进他家的路。看到照片后他从桂阳来到清口村,从他在清口的家中带了两把刀(都是拿在手上没有用东西装),到他家新房子准备去拆化粪池的模板。他在路上碰到了雷某戊,雷某戊碰到他后打了几个电话。他到新房子时只看到雷某某的地基上一个人在做事,过了几分钟来了6个人,有雷某戊、雷牛栏、雷某某,还有的不记得名字。他听到雷某戊说带了刀之后,什么话没有说也没有发生争吵的情况下,来到现场的几个人用砖头打伤他。几个人冲过来把他围住拳打脚踢,雷牛栏还拿了一块半截砖块往他耳朵上打,他被打的爬倒在地上,这里村里来了些村民围观,围观的村民叫他们不要打了,他们才离去。他的背部被雷某戊踢了几脚,后来现场群众劝整个过程他没有与雷某某一方发生争吵也没有动手,他们才停手。因为他举报雷某戊,雷某戊就叫人来打他。他带的刀一直拿在手上的,他倒地后才把刀放在地上,这两把刀后来被派出所的人拿走了。他看到他们几个拿石头来打,就扔了个石头,但是没有吓到他们。他们打他是因为雷某戊家与他家属左右邻居,他家的房子已经建好,他家左侧有一条l.2米的小路,在2004年他家门前这条路他与雷某戊量过了就没有矛盾,但左侧这条路雷某戊当时说以后他还会留宽一点,所以当时他没有用石头建这条路。201O年雷某戊家建新房下角时,把这条路根挖掉了。2012年他从外面回来看到后找雷某戊讨论,问为什么左侧的路不留还要下角占掉,雷某戊说这条路是其大哥雷牛保把化粪池建出来了,所以这条路挖掉了。左侧这条路是公家的,不属于私人。打他的人他只看见有雷某戊、雷牛栏、雷某某,雷牛栏和雷某某是用砖块打他,雷某戊是用脚踢的。他的左耳被打伤了,腰部也被打伤了。14、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他与同村雷某甲的房子是相邻的,进雷某甲家要从他家的地基上过。雷某甲认为他家的地基挡住了进路,但是确实没有挡。他找到雷某甲的儿子说在农村建房子是大事,要雷某甲在他倒地基时不要来闹事。2016年5月24日上午9时许,他在自家地基倒地基时,雷某甲用一个塑料袋装了两把刀来到他的地基上,看到他家在倒地基说要他留一条可以进车的路。他已将原来只有30厘米路,改为1米多宽了,况且在路外一边留了可以进车子的路了,雷某甲却要求两边留的路都要能进车子。他建房子的地基是买别人的,是在买别人的地的基础上倒地基,给雷某甲留的路有一部分是他自己的地基。他买的宅基地与雷某甲家不存在纠纷,卖地基的人可以证实他没有占雷某甲家的路,村里好多人知道他没有挡住雷某甲家的路,村里的人都认为是雷某甲理亏。雷某甲站到地基上来破坏倒地基的模板,并从袋子拿出两把刀,拿刀出来之后要砍人。看到这种情况后,他想把刀抢了免得拿刀伤害人,就冲上去抢刀。在抢刀的时候,雷某甲倒在地基模板上,他从雷某甲手上抢走了两把刀。雷某甲倒地后,他看到雷某甲的耳朵出了血,其他的地方没有看到受伤。事后他才知道雷某甲倒地后断了肋骨,去医院住院了。案发后他到外面做事去了,今天回来投案自首。肋骨断了是他在抢刀时,手用力的时候倒地之后受伤的。他没有动手打雷某甲,其他人也没有动手打。当时只有他一个人上去抢刀,他一上去雷某甲就倒地了,雷某甲在倒地之前除了跟他没有跟其他的人有接触。雷某甲倒地时是背部着地倒下去的,倒地是倒在他建房子的模板角上。他抢刀时是与雷某甲面对面站着的。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雷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因邻里纠纷引发且被害人有过错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可酌情对被告人雷某某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某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案案情,被告人雷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免予刑事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

第三十七条,

七条,第六十七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

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雷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

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雷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邓红亮审 判 员  廖玉清人民陪审员  王志成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邹亦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

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三十七条【非

第三十七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

刑罚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第六十七条【自首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

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

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