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第一款、
六条第一款、第十
第十二条、
二条、第十六
第十六条、
条、第二十六
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万仁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尹广凤支付赔偿款3
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万仁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尹广凤支付赔偿款3665.13元。二、被告傅锦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尹广凤支付赔偿款1570.77元。三、驳回原告尹广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尹广凤负担60元
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尹广凤负担60元,被告万仁群负担100元,被告傅锦兰负担4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汪印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璐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