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
第102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02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陕0502民初5106号民事调解书的
五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陕0502民初51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李军审 判 员 孙兴盛人民陪审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沈存刚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