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海帆与安卫东、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1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海帆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杨海帆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海帆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杨海帆负担。审判员  杨艳娇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亚莉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