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4民初401号原告龚涛与被告蒲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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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660元,由被告蒲景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忠剑人民陪审员  冉从明人民陪审员  李德义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维军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