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
第六十条、
十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蒲景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龚涛借款80,000元。如
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蒲景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龚涛借款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660元,由被
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660元,由被告蒲景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忠剑人民陪审员 冉从明人民陪审员 李德义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维军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