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中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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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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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建中银行存款18000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闫 浩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樊世凯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