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俊与珠海市天翔电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8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王俊已预交),由原告王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王俊已预交),由原告王俊负担。审判员  吴红革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邓仰晋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