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6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微密科技(无锡)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9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撤回对被执行

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撤回对被执行人微密科技(无锡)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倪如倩代理审判员  刘 聪人民陪审员  张秀英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新莉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