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德州石油分公司与临邑县北郊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1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德州石油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德州石油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德州石油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玉福审 判 员  张小雪人民陪审员  刘曙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洁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