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新宁实业有限公司与格尔木鑫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8

第六十条第一款、

六十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零七条、

百零七条、第一百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

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格尔木鑫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

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格尔木鑫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省宁国新宁实业有限公司给付货款2736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4年8月18日起以所欠货款为基数按月百分之二计算至本院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省宁国新宁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654元,公告费260元,合计

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654元,公告费260元,合计7914元,由被告格尔木鑫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鹏人民陪审员 周 玮人民陪审员 杨诗敏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汪惠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

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

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

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的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

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