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河县某公司与姜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1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河县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饶河县某公司负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河县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饶河县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金艳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庆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