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河县某公司与姜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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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河县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饶河县某公司负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河县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饶河县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金艳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庆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