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福建汀洲食品有限公司、欧建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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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012元,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012元,减半收取计1506元,由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负担。审 判 员 郑 青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林义挺书 记 员 吴厚鑫PAGE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