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福建汀洲食品有限公司、欧建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1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012元,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012元,减半收取计1506元,由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负担。审 判 员  郑 青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林义挺书 记 员  吴厚鑫PAGE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