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丽莹与周洁、郭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5

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郭毅、周洁名下的银行存款950000元或其

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郭毅、周洁名下的银行存款950000元或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石志刚人民陪审员  成冠军人民陪审员  廖寓舒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谢芷璇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