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县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西国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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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太和县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太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太和县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太和县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高 峻审 判 员 高 影人民陪审员 田玉鹤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静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