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二条、
二百三十二条、第五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
第四十七条、
七条、第六十七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日起,至2032年3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郎 玲审 判 员 梁建中代理审判员 丁宁宁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陈 雪(此件共6页,印40份)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