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臣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2

第二百三十二条、

二百三十二条、第五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

第四十七条、

七条、第六十七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日起,至2032年3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郎 玲审 判 员  梁建中代理审判员  丁宁宁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陈 雪(此件共6页,印40份)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