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作志与万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1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

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第一

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解除对担保人胡魁提供担保的赣M×××××奥迪牌轿车的查

百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解除对担保人胡魁提供担保的赣M×××××奥迪牌轿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诉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雯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敏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