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的规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七条的规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
第十八条和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运润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1、于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15日内
八条和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运润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1、于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15日内支付所欠王昌道、李琼等71人劳动报酬1166025元;2、于支付清所欠工资之日起三日内将支付工资表送普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行政处理决定,是申请执行人作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劳动监察条例》第十三
第十三条的规定,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违法行为处理的行政决定,其行政执法主体适格,程序合法,认定事实
条的规定,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违法行为处理的行政决定,其行政执法主体适格,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适当。被执行人收到该处理决定书后,在法定的复议期、起诉期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应视为被执行人对行政救济和司法起诉权等权利的自行放弃,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执行普人社监理字(2016)第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中的行政处理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
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八条的规
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普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11月23日作
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普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11月23日作出的普人社监理字(2016)第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中的处理决定。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玲审判员 朱格志审判员 杨昌金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查方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