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吴县逸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任尚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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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吴县逸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吴县逸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孙吴县逸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董武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