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条、
二百四十条、第二
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六款、
百四十一条第一、六款、第六十
第六十四条、
四条、第六十七
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
条第一、三款、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第
第五十三条、
七十二条第一、
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
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
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万振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
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万振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1日起至2022年11月2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唐某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责令追缴被告人张万振犯罪所得人民币15000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田德运审 判 员 刘作元人民陪审员 魏星星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峰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