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志成与黄淑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7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方志成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方志成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方志成负担。审判员  颜遐通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赖育升德化县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微博二维码←官方微信官方微博→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