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玉祥、白亚茹与蒋宝林、吕文华、蒋恩凯、陈双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5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一百九十六条、第二

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

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蒋宝林、吕文华、蒋恩凯、陈双玲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借款本金

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蒋宝林、吕文华、蒋恩凯、陈双玲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分计算,其中一笔借款本金50000元自2015年4月1日始至实际给付之日,另一笔借款本金50000元自2015年12月6日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四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云凯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鑫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