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与蒋桃花汉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0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

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沧州市丽水花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原告签订的《荣盛丽水花庭物业服务合同》第二

第二十五条约定,本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提交沧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五条约定,本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提交沧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因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争议解决途径,且原告未提交有关被告身份信息的证据,无明确被告,故驳回原告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一十九条、第一百五

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

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振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旭莹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